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9浏览次数:4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院安排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利用学院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和转让。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四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专利程序如下:

    1.凡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

2.发明人填写《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在科研处网站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系(部)档,一份交送科研处审核。

3.经审核,对同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方可进行专利申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事宜原则上由科研处统一办理。发明人或设计人如自行办理,需提前向科研处提交书面说明。

4.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发明人向代理公司缴纳“专利代理费”和“申请费”。

5.专利代理公司接受发明人递交专利申请材料。

6.发明人与代理公司沟通,撰写专利申报材料。发明人确认申报材料。

7.发明人收到专利证书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确认后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五条 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按代理权限办理申请事宜,发明人或设计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研处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答复工作。

第六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任何接触该专利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合同)规定办理。协议(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申请单位各方负责缴纳专利费用的比例,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等。

第八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后,应及时报科研处登记、备案,专利证书由科研处送交学院档案室保存。归档材料如下:

1.专利申请代理协议;

2.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

4.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九条学院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维持专利权等所需费用。

第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职务发明创造、学生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包括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专利年费等。

第十一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维持等发生费用按学院科研处统一办理规定的额度予以资助,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异议的发明创造,学院不予受理;同意资助后而发生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将暂停后续款项的资助。

第十四条学院暂不资助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确有申请保护价值而经费不足的,可单独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四章 专利的转化与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专利的转化实施。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主动并积极配合学院将已授权专利转化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专利的转化实施,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签订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学院资助的专利。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院权益的,要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专利如获得转化实施,学院将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数额的酬金。酬金的数额根据专利转化实施的收益,由学院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学院讨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29日